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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其所屬或主管業務範圍之設施場所認證、評鑑、撤銷、廢止及管理事項。
前項受委託機關辦理設施場所認證審查之收費基準,準用第五條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