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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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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提出者應依下列事項,辦理健康風險評估作業之相關評估內容及鑑定,且其評估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公告辦理:
一、危害鑑定:蒐集污染場址資訊與污染物檢測資料,確認污染場址關切污染物種類及其濃度,鑑定致癌毒性及非致癌毒性、可能影響關切污染物傳輸途徑及可能受到該關切污染物危害之受體,並建立污染場址概念模型。
二、劑量反應評估:致癌性關切污染物應說明其致癌斜率因子,非致癌性關切污染物應說明其參考劑量或參考濃度。
三、暴露量評估:分析各關切污染物於各環境介質中傳輸途徑、傳輸途徑上之受體及所有可能之暴露途徑,以評估各關切污染物經擴散及傳輸後,經由各種介質及各種暴露途徑進入所評估受體之總暴露劑量評估。
四、風險特徵描述:依前三款鑑定與評估之結果綜合計算推估評估受體暴露各種關切污染物之總致癌及總非致癌風險;並應執行不確定性分析,包括數據變異性及採用模式或參數之不確定性,以說明真實結果與計算結果產生差異之可能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