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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整治目標,應考量污染場址現在及未來用途,其核定原則如下:
一、於採取風險管理措施後之致癌總風險,不得大於萬分之一。
二、代表性物種無可觀察到之不良效應。
三、總非致癌危害指標不得大於一.○。
中央主管機關考量提出者於風險評估報告之陳述內容,且經審議確認之事實與評估結果,核定整治目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核定時予以完整說明:
一、核定整治目標之致癌總風險大於萬分之一。
二、核定之整治目標須更趨近百萬分之一。
三、核定整治目標係為減輕特定生態環境之風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