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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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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地下儲槽系統以密閉測試方式進行監測者,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依下列頻率監測:
一、儲槽:每三年一次。
二、壓力式輸送設備:每年一次。
三、吸取式輸送設備:每年一次。
前項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業得進行污染調查,以研判是否有污染洩漏情事:
一、儲槽:一小時壓力變化率大於○.○一公斤/(平方公分.小時)及自動壓力記錄器所繪製之圓盤圖未密合,或滲漏率大於○.三七八公升/小時。
二、輸送設備:一小時壓力變化率大於○.一公斤/(平方公分.小時)及自動壓力記錄器所繪製之圓盤圖未密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