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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初步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健康風險評估報告經審查其致癌風險低於百萬分之一且非致癌風險低於一
者,所在地主管機關無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整治場址。但該場址仍
應依本法控制場址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