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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者,不
在此限:
一、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非因污染整治計畫或污染控制計畫需要之建
築物或設施。
二、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進行環境
影響評估之行為。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