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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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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本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一條第四項所定之污染行為人,如係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該法人、機關(構)或團體有代表權之人,參加本法相關法規及環境教育講習。
污染行為人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於指定時間參加本法相關法規及環境教育講習時,如有正當理由而無法參加者,得申請延期,並以二次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