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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第七條設置專責單位,每一類應至少包括下列員額:
一、主管一人。
二、甲級專責人員一人以上。
三、乙級專責人員一人以上。
前項主管應具有該類別之甲級專責人員合格證書。
第一項專責單位如合併設置時,主管及專責人員得互兼。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