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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場所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輻射影響評估應分預期輻射影響評估與意外事故之輻射影響評估。
前項預期輻射影響評估,係指正常狀況下,放射性核廢料之儲存或處理,
對一般民眾及工作人員所造成之個人年有效等效劑量。意外事故之輻射影
響評估,係指意外事故狀況下,對環境與人員所可能產生之輻射影響。輻
射影響評估應敘明輻射分析原理、程式之基本假設及功能限制、曝露途徑
之建立與評估模式、程式結構與計算流程、輸入與輸出資料之說明、使用
參數、分析結果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