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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核能電廠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開發單位應評估核能電廠營運及除役拆廠階段核種外洩之風險性及其影響
程度、範圍,並訂定因應對策。
前項因應對策應包括減輕或避免核種外洩之設計考量、公眾之輻射防護措
施、工作人員之輻射防護措施、環境輻射監測計畫、輻射劑量顯示板之設
置及其他有關對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