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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核能電廠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核能電廠開發應依評估之環境影響因子、程度、範圍訂定營運階段之環境
保護對策,其應包括溫排水放流、例行運輸之輻射防護、營運廢液或廢棄
物之處理、空氣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噪音防制、陸域水域生態保育、
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及其他有關對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