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7 21:5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核能電廠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開發單位應對取 (抽) 用之地面水源,與其他標的用水比較分析其相關性
及影響程度,並於營運前取得有關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核能電廠規劃取
(抽) 用地面水,應進行環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策,並經各
該主管機關核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