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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樓建築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開發單位申請高樓建築許可,其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
以下簡稱評估書) 應於建造執照申請階段,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
保護主管機關審查;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建造執照預審規定者,得於建
造執照預審階段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