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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開發單位申請工業區開發,應對引進產業之種類、規模,加以規劃、區分
及預測各項污染物之質與量,並訂定工業區污染物總量管制方式,以規範
各產業引進後,能符合當地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質標準者不
致繼續惡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