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1/05/26 09:2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影響評估目
第 16 條
開發單位施工及營運之用水,依水資源相關法規須檢附用水計畫書者,應先向水資源主管機關提出用水計畫書之申請。
前項開發行為基地位於地下水管制區者,如需抽取地下水時,應依水利法及地下水管制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抽取地下水者,應調查開發行為基地內地下水水位、水質,並提出有效防止地下水污染及地盤(層)下陷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