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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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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開發單位作成說明書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刊登說明書主要內容:將說明書中有關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八款規定說明書記載之主要內容,刊登於指定網站,供民眾、團體及機關於刊登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或於指定網站表達意見。
二、舉行公開會議:舉行公開會議供表達意見,並於會議十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及前款規定說明書之主要內容,刊登於指定網站;且以書面將相關會議訊息告知該開發行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行為基地所在地之下列對象,以利周知並供表達意見: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二)直轄市或縣(市)議會。
(三)鄉(鎮、市、區)公所。
(四)鄉(鎮、市)代表會。
(五)鄉(鎮、市、區)之村(里)辦公處。
開發單位應於前項第二款公開會議後四十五日內作成會議紀錄,公布於指定網站至少三十日。
依第九條及前二項規定所蒐集之意見及會議紀錄,開發單位應將其辦理情形及各方意見處理回應,編製於說明書。
開發單位之開發行為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附表二或因自願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免依前三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