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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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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置專責人員,執行左列各款事務︰
一、處理公害陳情。
二、為處理公害陳情所必要之調查、指導及建議。
三、指導陳情人依本法程序申請調處或裁決。
鄉(鎮、市、區)公所,得視需要置專責人員,處理前項各款事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