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8:43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檢驗室主管之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化學或環境相關科系畢業者。但以非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之政府機關(構)申請者,其檢驗室主管具與其主管業務相關科系專科以上畢業者,亦得充任之。
二、具有與申請許可檢測類別相關之檢測經驗五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但持有相關大學學士學位者,得減少二年檢測經驗;持有相關碩士學位者,得減少三年檢測經驗;持有相關博士學位者,得減少四年檢測經驗。
僅從事噪音、振動、物理性公害檢測類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檢測類別項目之檢驗室,其主管得以物理或工科專科以上畢業者充任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