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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檢測機構或其檢測人員應依規定接受中央主管機關之採樣技術評鑑或盲樣測試,並於規定期限內將盲樣測試結果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盲樣測試,中央主管機關亦得以指定檢測機構或其檢測人員參加國內或國際盲樣測試方式進行,檢測機構應自行支付相關費用;不支付費用致無法參加盲樣測試者,視為拒絕參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