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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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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應變機構應置應變人員十二人以上,含指揮級應變人員二人以上、專家級應變人員二人以上、技術級應變人員八人以上,其中以指揮級或專家級應變人員一人為主管。
諮詢機構應置諮詢人員八人以上,含專家級應變人員二人以上、技術級應變人員六人以上,其中以專家級應變人員一人為主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