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0:43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本辦法之各項申請,經審查申請文件認有欠缺、錯誤或內容不明確者,應命登錄人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提出補正資料;通知補正資料之次數,以二次為限。但因科學上或技術上因素致不能依限期補正資料,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登錄人依前項提出補正資料,依前條各款重新起算審查期間,補正期間不計入。
登錄人屆期未提出補正資料,或經二次提出補正資料仍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