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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申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之核(換、補)發、展延、變更,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網路傳輸方式為之。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