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4:03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許可證者,應檢具申請書及附件一文件。
申請登記文件者,應檢具申請書及附件二文件。
申請毒性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以下簡稱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核可文件者,應檢具申請書及附件三文件。
申請前項以外關注化學物質核可文件者,應檢具申請書及附件四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