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9 18:3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環境用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殊環境衛生用藥:
一、須在專業安全防護措施下使用。
二、須以噴霧機、煙霧機、冷霧機、消毒機、超低容量機(ULV) 或其他噴藥機械等機具施用。
三、環境衛生用殺菌劑有效成分濃度大於附件二。
四、環境衛生用殺菌劑之劑型種類,未列於附件二而其濃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圖表附件:
附件二:屬一般環境衛生用殺菌劑之濃度.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