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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廢止許可證:
一、申請文件或資料之內容不實。
二、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有記錄之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環境用藥紀錄表。
為製造、加工專供輸出之環境用藥而申請取得環境用藥原體輸入許可證者,其輸入之環境用藥原體,如非用於製造、加工專供輸出之環境用藥,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該輸入許可證。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