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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4 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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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歇業停業撤銷廢止許可證照藥品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環境用藥經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應於三個月內處理完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