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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資格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一、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神精病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