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08/12/11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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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8.01.16 修正之名稱及全文 75 條,除第 7、54、65、67、72
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 38 條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其相關運作人應組設聯防組織,檢
送設立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輔助事故發生時之防護、應變及清理措施
。
前項聯防組織之應輔助事項、申請、計畫提報、有效期限、變更、訓練、
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