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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停止運作:
一、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中止運作一年以上。
二、中止運作六個月以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三、依本法規定撤銷、廢止其許可證、登記、核可或勒令歇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