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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 11 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方法行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管理需要,公告毒性化學物質之管制濃度及分級運作量。
相關大法官解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