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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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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病媒防治業於營業場所應具備下列施藥器材及安全防護設備:
一、機械及稀釋器具(包括稀釋桶、量筒、攪拌器等)。
二、工作衣、工作帽、工作鞋、防毒口罩、防護眼鏡、防護手套等適當防護設備;個人使用的防護設備以個人專用為原則。
稀釋或使用特殊環境用藥執行病媒防治作業時,其現場人員及施藥人員應穿著安全防護設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