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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應設置專任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一人以上;環境用藥販賣業應設置專任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一人以上;病媒防治業應設置專任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環境用藥製造業於同一場所兼營環境用藥販賣業,其設置之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得兼任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
環境用藥販賣業得設置領有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者擔任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