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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 43 條
明知為偽造、禁用環境用藥,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存或為之調配、分裝,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