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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 11 條
再利用機構依前條規定連線申報營運紀錄時,因相關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
無法於每月十日前完成申報,應於一日內以傳真方式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報備並作成紀錄;並於修復完成一日內補行連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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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