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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相當注意義務之認定,得召開研商會議,並得邀請相關機關(構)及公(協)會代表列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