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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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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排放許可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基本資料:
(一)公私場所名稱、地址、行業類別及管制編號。
(二)公私場所負責人姓名、身分證件字號及住址。
二、廢(污)水排放許可內容:
(一)廢(污)水排放設施及放流口位置。
(二)廢(污)水排放種類、最大許可濃度及排放量上限。
(三)廢(污)水排放海域監測項目、頻率及紀錄。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三、排放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限及許可字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