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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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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廢鉛蓄電池經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後之衍生廢棄物,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其屬事業廢棄物者,除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辦理貯存、清除、處理外,並應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清理方式。
前項衍生廢棄物之輸出,應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