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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受補貼機構領取補貼費採匯撥方式者,匯款銀行帳號之戶名,應與其機構名稱相同。其帳號或戶名有變更者,應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以收據請領補貼費者,應依印花稅法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