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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廢資訊物品積體電路 (Integrated Circuit) 板 (以下簡稱 IC 板) 之電
容器,其直徑超過一公分或高度超過二公分 (含體積相同) 者,應以非破
壞方式去除。
前項經非破壞方式去除之廢 IC 板,應將粒徑粉碎至○.五公分以下後進
行金屬與非金屬分選作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