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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第七條之申請表及計畫書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欠缺者,應於十個工作日內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逕予駁回。
經前項書面審查後,本部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實質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或通知限期修正。經審查合格者,由本部核發許可文件,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