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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民眾於發現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適
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各級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檢舉
;鄉 (鎮、市) 公所就檢舉案件應知會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檢舉人應具名並留下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文件或字號;匿名或未敘明真
實姓名、地址及身分文件或字號者,執行機關不發予獎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