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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一般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本基金收支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本基金應按當年度預算辦理收支手續,其收入有短缺時,應相對核減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至第十款之支出。
二、本基金當年度執行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至第十款之
用途後如有賸餘,應依同條第二項所定支用要點核撥執行機關,並予
以結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