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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情形及相關紀錄,必要時得採
樣並索取相關資料,其不合規定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通知限期改
善。
前項檢查人員執行檢查時,應出示身分證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