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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三條、第五條再利用許可文件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產生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
三、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名稱及用途。
四、許可再利用數量。
五、許可文件核發日期及有效期間。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前項許可文件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依第三條、第五條規定,重新申請核
發許可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