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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事業機構或再利用機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
一、申請或申報資料有虛偽不實者。
二、經許可再利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於許可期間,經查明有造成二次污
染或危害物質擴散者。
三、未依本辦法第八條申報,違規紀錄二次以上者。
四、事業機構或再利用機構拒絕前條之檢查、採樣或提供相關資料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