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05:2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機動車輛業者之產銷、營運及基金會回收清除處理及
經費運用管理情形,或至貯存場所或處理廠 (場) 所在地查核索取有關資
料,必要時,並得聘請會計師或會同有關機關查核。
前項查核,機動車輛業者、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地區性回收
站、回收中心、基金會不得拒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