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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廢機動車輛處理過程中拆解所得之引擎體、車架應予破壞。但經有關機關
或專業機構審驗可再利用者,不在此限。
警政單位得隨時臨檢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場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