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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6 條
一般容器業者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其申報營業量、回收量、處
理量及基金支用,均應由公正團體稽核認證。
前項公正團體由中央主管機關評選,其稽核認證辦法由管理委員會訂定,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委託稽核認證所需費用由基金支出,但最高不超
過每年總收入百分之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