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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4 條
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依實際回收清除處理數量支應費用。
二、執行回收清除處理系統稽核、認證及管理、支付基金收支保管費用。
三、補助建置收集、轉達、分類場設備 (施) 或資源回收專業區。
四、補助離島或偏遠地區資源回收物品運輸費用。
五、獎勵、輔導執行回收清除處理之團體或個人。
六、獎勵、補助再生物品之使用及研發。
七、由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未能回收再利用部分。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資源回收再利用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