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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共同回收組織不得拒絕同業加入。退出共同回收組織者,其回收清除處理
計畫書,應先經省 (市) 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
除處理機構回收清除處理者,未能開始執行部分,應先加入共同回收組織
回收清除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